一.重新鑒定由哪個機關批準
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二.鑒定結論告知有什么作用
一 是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未對告知鑒定結論的方式作出詳細規(guī)定,存在告知時間不及時和告知內容不具體的情況,諸多犯罪嫌疑人、被 害人是在公訴人員審查起訴時,甚至是在庭審示證時才知道鑒定結論,當事人獲知鑒定結論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制作專門筆錄則可對告知時間和內容進行規(guī) 范,有利于當事人了解情況。
二 是有利于提高偵查人員的責任意識。部分偵查人員對告知鑒定結論不夠重視,在告知時往往是口頭告知而不做記錄,或做記錄也是在訊問、詢問筆錄中一筆帶過,少 數(shù)偵查人員甚至忽略該條規(guī)定,忘記履行告知義務。實行制作專門筆錄制度,有利于強化偵查人員的責任意識,預防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三是有利于審查起訴時進行監(jiān)督。制作的告知專門筆錄應裝入案卷,為事后監(jiān)督提供基本依據(jù),公訴人員在審查起訴時可根據(jù)筆錄記載對鑒定結論告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未正確履行告知義務的鑒定結論,因其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