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的范圍是什么
搜查的范圍是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搜查犯罪嫌疑人是指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他的 住處進行搜查;“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身、物品、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住處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如親友、鄰居、工作單位等;“其他 有關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隱匿犯罪證據(jù)的地方。
搜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搜查。不得濫用搜查權。由于搜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居住等基本權利,因此,搜查必須慎重從事。 決定搜查應當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特別是對人身和住宅的搜查,既要抓住時機,及時搜查,又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二.公安無搜查證破門合法嗎
我國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也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但是,進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示搜查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guī)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p>
公安人員在哪些情況下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07條對此做了具體規(guī)定: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這就是說,在上述幾種緊急情況下,公安人員不用 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