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收取財物構成受賄罪嗎
就目前而言,以非財產性利益的受賄行為屢見不鮮。它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財產性利益,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非財產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紹職業(yè)、提職晉級、入黨入團、調換工作、授予榮譽稱號、提供性服務等。
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犯罪的對象,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大觀點。但我們認為,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嚴格依照本法規(guī)定。據(jù)本條規(guī)定,作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財物。當前嚴格將賄賂限定于財物范圍之內,并以此來認定受賄罪,是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也是嚴格執(zhí)法的需要。因此,我們主張,非財產性利益不能成為受賄犯罪對象。
二、如何區(qū)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qū)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二:第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第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