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在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達到客觀真實,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規(guī)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都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都必須查清。至于那些不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細枝末節(jié),則無必要都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的要求。根據法律確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3)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懷疑。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對刑事案件定案時認定有罪的證明標準,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必須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二、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對于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边@里的“罪行極其嚴重”是需要證據證明并且須達到最高證明標準的。不僅死刑罪名的認定上要達到最高證明標準,而且量刑情節(jié)上是否極其嚴重,亦需達到最高證明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