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的特點如下: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jīng)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jīng)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二、拘傳與傳喚的區(qū)別
對于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jīng)程序。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jīng)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