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證據(jù)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直接證據(jù)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jù)可以不依賴于其他證據(jù),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間接證據(jù)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jù)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jù)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jié)片斷,同其他證據(jù)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所謂案件主要事實,是指當事人系爭議之主要事實或訴訟的主要標的。案件的性質和類型不同:其主要事實的內容就不同,從而直接證據(jù)和間接證據(jù)的范圍也就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是指被追訴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它包括兩個方面:犯罪行為是否確已發(fā)生和該行為是否為被追訴人所為。因此,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就是直接證據(jù)。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因此,凡是能單獨、直接證明或否定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證據(jù),就是直接證據(jù)。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或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證據(jù),就是直接證據(jù)。
實踐中直接證據(jù)主要有以下五種:
其一,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j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jù),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jù),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jù)。當然,由于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jù)。另外,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jù),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jù)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jù)。
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jù),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民事訴訟中的合伺借條、收據(jù)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文件、公函、證明等。
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jiān)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jù)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jù)。
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jù),但在少數(shù)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jù),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jù)。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fā)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jù)。
二、法律上規(guī)定的證據(jù)有哪些
簡單地說,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xiàn)形式的實物證據(jù)。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lián)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jié)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lián)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jù)、賬本等。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guī)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鑒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y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shù)據(jù)、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