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各有何特征?
招搖撞騙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二、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區(qū)別在哪?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qū)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tài)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chǎn)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chǎn)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對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各有何特征,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什么區(qū)別的內容介紹。這兩個罪名看似都是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其實不然,兩個罪名侵犯的是完全不同的法益,分別在刑法的不同章節(jié)當中,所以定罪和量刑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困惑,建議還是咨詢律師,他們會給出準確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