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wù)的律師。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指定辯護的特征有:
(1)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yīng)當委托而沒有委托辯護人;
(2)時間:只能在案件的審判階段;
(3)主體:只能是由人民法院來指定;
(4)對象: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wù)的律師;
(5)必須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
二、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辯護,又可分為“應(yīng)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形。
所謂“應(yīng)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指定辯護,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問題的解答。由于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wù)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quán)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