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幫助好姐妹賣淫 自己也被抓
劉琳是“惠豐賓館”的老板,小美是劉琳昔日的好姐妹,為了“幫助”姐妹,也為了賓館的客流量,劉琳答應(yīng)幫小美在自己經(jīng)營的賓館里賣淫,劉琳只負責(zé)收客人的住宿費,其余的劉琳都不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看著小美和她的姐妹們“做生意”,她想著只要自己不摻合,到時候警察就找不到自己頭上。沒想到幾個月后,小美被當場抓獲,自己也被帶到了公安局,并告之涉嫌容留賣淫罪。
結(jié)果:法院認定容留賣淫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琳,多次容留多名婦女在其所經(jīng)營的“惠豐賓館”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且情節(jié)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元。
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賓館女老板劉琳,早在答應(yīng)小美在自己賓館賣淫之后,就已經(jīng)觸犯了容留賣淫罪,那么我們首先為大家詳細解釋一下容留賣淫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zhì)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具體而言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只僅僅限于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fēng)望哨等。至于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yīng)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我們注意到,賓館女老板并沒有額外收賣淫女小美的任何費用,但她為小美等的賣淫提供了便利場所,那么她就已經(jīng)觸犯了此罪。
根據(jù)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賓館女老板劉琳被判處了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元。
自己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也不要助紂為虐,畢竟這個社會空氣的凈化需要我們大家一起的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掙干干凈凈的錢,做堂堂正正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