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鳥玩 改裝射釘槍觸犯刑法
今年3月27日,雙流兩民警在崗亭卡點對一輛過往汽車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司機毛某神情緊張。在對其駕駛汽車進行檢查后,民警在后備箱發(fā)現(xiàn)了一把經(jīng)過改裝的射釘槍、百余發(fā)子彈以及火藥、鐵砂各一瓶。射釘槍前端被焊接上了一根一米多長的不銹鋼管作為槍管,槍身還配備了激光瞄準器。
民警隨后將毛某帶回派出所調查。經(jīng)鑒定,毛某攜帶的槍支屬于被管制的類別。毛某稱,射釘槍是他從成都某建材市場買回來的,改裝是為了打鳥玩,沒想到會觸犯法律。
法院認定,改裝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毛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其系初犯且有自愿認罪情節(jié),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對扣押在案的槍支部件、子彈、火藥及鐵砂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