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頒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主席令第56號
【頒布時間】 2001-08-31
【實施時間】 2001-08-31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8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8月31日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nóng)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nóng)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