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01]16號
【頒布時間】 2001-05-23
【實施時間】 2001-05-26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