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毒罪與用投毒的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
投毒罪與用投毒的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權。這是二者最關鍵的區(qū)別。(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實施了已經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后者則表現為實施了以特定的人為目標,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殺人行為。(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則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應當注意,當行為人以剝奪特定的人的生命為目的,但其投毒的場所及藥量決定其 行為已經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兩罪的想象競合,應以投毒罪定罪處罰。
二、故意殺人多大負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
凡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是,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