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主動投案自首
根據(jù)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p>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fā)現(xiàn)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fā)現(xiàn)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jīng)被發(fā)現(xiàn)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誼規(guī)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
按單位犯罪之特征,單位集體意志、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單位實際負責人的意志代表單位意志,其行為也代表單位行為,因此,如果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單位實際負責人決定自首,并由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單位實際負責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單位罪行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對于單位自首,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于2002年7月8日聯(lián)合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涉及到。該意見第21條“關于單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問題”指出,“在辦理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對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認定單位自首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單位負責的其他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為自首,但對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員,不以自首論?!痹撍痉ń忉寣τ趩挝蛔咚椒缸锇讣袉挝蛔允子枰源_認,意義十分重大。筆者認為,在目前尚無關于一般單位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具體認定單位自首可參照該意見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