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有哪些特征
與其他幾種強制措施相比,拘傳有以下特征:
1、拘傳是強制性最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只是強制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其強制力僅限于從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拘傳之時起,到訊問完畢這段時間。本法第92條規(guī)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的對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完畢,強制性隨即解除,拘傳也就自動消滅。拘傳充分體現了強制措施只有預防性、強制性而無處罰性的特點。
2、拘傳只能在短時間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而無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行為,也無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xù)犯罪。因此,當發(fā)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有繼續(xù)犯罪或者發(fā)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時,應當采取其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
3、經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傳的必要條件。從《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92條的規(guī)定看,適用拘傳并沒有這一前提性條件的要求。所以,公、檢、法機關在沒有經過傳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拘傳并不違法。當然,按通常情況應是先合法傳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再實施拘傳。在實踐中,是先傳喚,還是直接進行拘傳,由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訴訟的需要決定。
二、拘傳的適用對象
拘傳的適用對象是誰?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guī)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以及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guī)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zhí)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zhí)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