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條件
(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應符合證人作證的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證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知道案件情況,二是能辨別是非并能夠正確表達。關于自首立功、抓獲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是與案件定罪量刑緊密聯(lián)系的實體法事實,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關于取證行為是否合法的情況說明屬于爭議的程序問題,涉及證據(jù)的可采性,進而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不得違反證人的不可替代性
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偵查人員一旦擔任了某項案件的偵查工作,他就成為了了解案件情況的特定人,此時他就成為不可替代的人。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范圍
(一)實體法事實
在犯罪現(xiàn)場目擊的犯罪發(fā)生的事實,偵查人員在抓獲現(xiàn)場目擊了整個犯罪事實,他就應該向人民法院說明作證。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經(jīng)過等犯罪嫌疑人到案、破案的事實,如果偵查人員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或者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那么在法庭審理時反對該問題出現(xiàn)爭議而證據(jù)不足時,偵查人員就應當省法庭說明,以查實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量刑情節(jié)。偵查人員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得的事實,秘密偵查手段一般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條件下進行,也不存在第三者在場見證,因此在審理時就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就其秘密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說明。
(二)程序法事實
偵查人員通過現(xiàn)場勘驗、搜查、扣押、辨認、鑒定、偵查實驗等行為收集證據(jù)的過程。訊問的手段和過程,如果辯方聲稱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時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在存在合理依據(jù)下,偵查人員應當出庭與被告人進行對質(zhì),以判斷口供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