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提起公訴是什么意思
檢察院提起公訴,作為起訴的一種類型,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jié)、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專門權力,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控訴機關,應當謹慎地行使控訴權,保證犯罪行為得到應受的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護人權。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程序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動:
1、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審查完畢,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決定提起公訴。
2、制作起訴書。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應當制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關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訴書和其他證據(jù)材料。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證據(jù)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èi)移送。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