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公訴的條件
提起公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移送或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要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可以詢問證人和被害人。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即應作出起訴的決定,按照刑事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提起公訴的效力
( 一)、對法院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活動,對人民法院必然產生三個方面的效力:
1、啟動審判程序。
2、限定審判標的。
3、限定裁判的范圍。
(二)、對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活動,首先就使被告人處于受追訴的訴訟地位,從而引起被告人必須接受國家審判的義務。被告人不得逃避這種義務。特別是沒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告人,從接到經人民法院送達的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之日起,就有準備隨時出庭接受審判的義務,不得擅自離開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審判。
當然,從接到起訴書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辯護的權利。他可以根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準備辯護意見,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人為自己進行辯護。
(三)、對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活動,可能對被害人產生三個方面的效力:
1、終止被害人與犯罪人私下協(xié)商解決的權利。
2、被害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一旦提起公訴,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更有權利和義務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對檢察院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活動,對于檢察機關自身也會產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這種效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舉證的義務。
2、服從的義務。
3、不再起訴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