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guī)定,足以對案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結論,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偵查中發(fā)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后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的案件,對于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于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