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八中加重情節(jié)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以上規(guī)定只是適用于單個人的搶劫行為,但是在團伙搶劫中,則要復雜的多。那么,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團伙搶劫犯罪的兩種組織形態(tài)。
第一種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
對于一般的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種是犯罪集團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它的特點有:
1、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并無明顯的區(qū)別。
2、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征,這是與一般的共同犯罪團伙相區(qū)別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jīng)常迅速地發(fā)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固定性、穩(wěn)定性,主要表現(xiàn)為集團內(nèi)部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所謂首領、頭兒,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統(tǒng)一的組織形式與紀律,進而實施各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活動。
3、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集團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nèi),統(tǒng)一地實施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
對于搶劫罪犯罪集團搶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規(guī)定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搶劫罪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團伙搶劫犯罪行為的處罰,不但要區(qū)分團伙中每個人所起的作用來區(qū)別對待;同時,在對首要分子和主犯進行處罰時,還要區(qū)分團伙搶劫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行為還是犯罪集團行為。以上就是對團伙搶劫怎么處罰,團伙搶劫會判幾年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的地方,建議當面咨詢刑事法方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