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人員
取保候審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的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速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證據(jù)還不充足的;
(6)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托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須與本案無關,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人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 、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上述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處理: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