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審查的意義
在我國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法院正式開庭審判前,還有一個庭前預備程序,除送達有關文書外,還要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是一種程序性審查而不是實體性審查。由于這種審查程序不僅不能完全解決原有的問題,反而引致新的問題,目前訴訟法學界已有不少人就此提出修改建議,或是建議改為實體性審查,或是建議實行徹底的程序性審查,還有的則建議在起訴與審判之間建立一種獨立的預審程序。我們認為,從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立法與實踐來看,庭前預備程序需要解決的問題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官預斷的問題,即程序性審查還是實體性審查的問題,還有案件過濾、證據(jù)開示、程序分流、非法證據(jù)排除等涉及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并不是單單將程序性審查改為實體性審查,或建立一種預審程序,或建立一種證據(jù)開示制度就能解決的,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一種具有多功能的庭前預備制度才能勝任。對此,建立一種刑事訴訟庭前預備會也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所謂刑事訴訟庭前預備會,在此指的是控訴方提起訴訟后,在法庭正式開庭審判前,由庭審法院主持舉行的一個有控辯雙方參加的、用以解決案件能否交付庭審、采取何種庭審程序以及證據(jù)開示、非法證據(jù)排除等問題的小型會議。這種庭前預備會雖然有點類似于一些學者提出的庭前審查程序或預審程序,但承載著比這些制度更多的功能。
二、庭前審查后的處理
根據(jù)《法院解釋》,人民法院經(jīng)過初步審查程序以后,應當分別情形做出下列處理決定:
1、對于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齊備,并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對于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nèi)補送;
4、對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guī)定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即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至6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7、對于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規(guī)定的(即按其所講的姓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