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可做妻子的刑事保證人嗎
根據我國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第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四、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
第五、不能在法定的羈押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這就是說,如你妻子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在你能夠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至于誰有資格當保證人,我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你當然是你妻子的近親屬,也就有權到公安機關申請為妻子取保候審。至于是否準許,要由公安機關決定。
二、保證金的交納方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七十六條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9年8月4日)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
第七條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
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guī)定(1997年1月15日公安部發(fā)布)
第八條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