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審判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是例外。
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刑事審判第二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一、開庭審理
1.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
3.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審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通知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庭。對接到開庭通知后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4.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xù)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被告人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辯護。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符合指定辯護情形的,法院依法應當或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2.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fā)言,再由檢察人員發(fā)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fā)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fā)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先由檢察人員發(fā)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fā)言,并進行辯論。
特別關注:
1.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第二、不開庭審理
不開庭審理,即以上訴內容或者抗訴書和一審的全部案卷為基礎,通過調查訊問方式進行的審理。合議庭可以在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進行評議和作出裁判,而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活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應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