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和拘留的區(qū)別是什么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jīng)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并摁指印。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于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顯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qū)別。
換言之,傳喚是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jīng)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二、拘傳與拘留的區(qū)別是什么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式,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可見二者的區(qū)別:
在于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決定機關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而對拘傳來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并執(zhí)行。
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時間不同。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而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于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還可延長至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