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是較低的法定刑幅度,適用于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一個是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適用于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八種嚴重情形為: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另外,我國刑法第267條第2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和第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對于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jié),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