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辯護人
刑事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qū)別
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顯的表現(xiàn)在刑事辯護人與代理人都與案件處理后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參加訴訟的。但兩者也存在著若干區(qū)別:
(1)服務對象不同,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務對象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產(chǎn)生根據(jù)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的授權;
(3)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和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權限范圍來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人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5)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