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的條件
刑法對每種罪名都做了詳細的定義和規(guī)定,并進行了刑法罪名解讀,本文主要對刑法中的罪名解讀進行了介紹。
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蓋有執(zhí)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可以采取適當?shù)膹娭品椒?,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jù)等情況發(fā)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zhuǎn)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qū),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nèi)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二、公民被拘留后的權利有哪些
公民被拘留后,仍然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定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正當利益。首先,公民被拘留后,其正當?shù)娜松頇嗬皇芊欠ㄇ趾?,不得對其打罵、虐待、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人身權利,不得對其進行刑訊逼供。
公民被逮捕后,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在24小時以內(nèi)安排訊問;在訊問時有權為自己作無罪的辯護;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對訊問筆錄提出補充或改正;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將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羈押的處所通知自己的家屬或所在單位;對于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公民對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因治安管理受到拘留處罰的公民,不服公安機關裁決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若對申訴不服,還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