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緩刑如何執(zhí)行
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zhí)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shù)毓矙C關。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當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布并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二、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怎么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zhí)行機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