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是立功情節(jié)嗎
對該犯罪分子這一行為性質如何認定,目前尚無明確規(guī)定,但我們認為應將其視為立功情節(jié)。理由如下:
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義。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激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并積極協(xié)助司法機關及時查處犯罪、提高辦案效率,從而更好的實現(xiàn)刑罰的懲罰和教育改造功能。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除充分體現(xiàn)了該犯罪分子自身具有積極的認罪悔過態(tài)度外,既可以使其同案犯的犯罪行為及時受到法律的追究,又使司法機關減少了追查該同案犯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提高了辦案效率、節(jié)約了訴訟成本,同時其規(guī)勸行為還可以促使同案犯認罪伏法、悔過自新,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意義。
2、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歸案行為的積極意義。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不僅完全具備了與協(xié)助抓捕行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歸案的行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機關的抓捕環(huán)節(jié)、確保了該同案犯認罪伏法,較之協(xié)助抓捕行為更具有效率性和經(jīng)濟性,更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
3、可以鼓勵犯罪分子積極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出于義氣、情面等因素,對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存在一定顧慮;而如果將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那么犯罪分子就會認識到實行這一行為會使其自身(立功)及同案犯(自首)均得益(法律的從輕處罰),這樣就更能增加其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的可能性和信心。
二、共同犯罪自首如何認定
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關鍵在于準確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范圍。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各種共同犯罪人自首時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范圍,與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體分工是相適應的。
1、主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范圍。主犯可分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其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他主犯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支配下的單獨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以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2、從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范圍。從犯分為次要的實行犯和幫助犯。次要的實行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實施的犯罪,以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行為;幫助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自己實施犯罪幫助行為,以及自己所幫助的實行犯的行為。
3、脅從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范圍,包括自己在被脅迫、被誘騙情況下實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脅迫、誘騙自己犯罪的脅迫人、誘騙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4、教唆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范圍,包括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之后實施的犯罪行為。
總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時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自己實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確實了解的、與自己的犯罪事實密切相關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實。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質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