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從犯的定義是什么
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較小作用的人,妻求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決于從犯的作用)雖術是荊滌蒔明文規(guī)定,卻是對刑法第26條至第29條進行體系解釋得出的合理結(jié)論。
如果行為人起先是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fā)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則應分別按主犯或從犯論處。
二、脅從犯應該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28條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毙谭ㄖ宰龀鲞@樣的規(guī)定,是因為脅從犯主觀上不完全自愿參加犯罪,主觀罪過性小,客觀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行為的危害程度輕。在處罰脅從犯時,一定要以其犯罪情節(jié)為依據(jù)。這里的犯罪情節(ji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脅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8條規(guī)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說明脅從犯的刑事責任輕于從犯。
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對脅從犯的理解和認定不能脫離犯罪構成要件與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這里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
首先,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了某種行為的,由于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構成脅從犯。例如,搶劫犯持槍劫持出租車司機,令司機將其送往某銀行實施搶劫行為的,出租車司機因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不構成搶劫罪的脅從犯。
其次,整合緊急避險條件的不成立脅從犯。如民航飛機在飛行中突遭武裝歹徒劫持,機長為避免機毀人亡,不得已將飛機開往歹徒指定地點。機長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不是劫機犯的脅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