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屬于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關于自首的含義,在刑法上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規(guī)定:
1、刑法上的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上的特別自首、準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特別自首、準自首的詮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能夠認定為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
3、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guī)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