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犯罪如何認定自首
過失犯罪的自首問題,關鍵涉及到過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在我國刑法學界,有人以過失犯罪的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容易被發(fā)現為主要理由,主張刑法所規(guī)定的自首從寬制度不適用過失犯罪,自首對于過失犯罪沒有實際意義。
我國刑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并未對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說,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范圍之外。所以,行為人在實施過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為符合自首成立的三個條件,就應認定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區(qū)別
準確區(qū)分自乎與坦白的界限,是正確認定自首不可回避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著某些相同之處: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
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