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的適用范圍
關于減刑的適用范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說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
1、死緩兩年期滿后的處理不應屬于減刑范疇。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后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理由是:
(1)死緩在兩年期滿后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guī)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
(2)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
2、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谛谭ㄖ饕且?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有些刑罰種類的變更,在某種程度上,對罪犯執(zhí)行刑罰的影響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說,對解決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沒有多大的影響力。
二、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qū)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xiàn),如果是出現(xiàn)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zhí)行階段有立功表現(xiàn),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于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罪犯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行為時,才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