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時如何審查證據
審查逮捕時對證據的審查:
審查逮捕時對證據的審查,應著重對證據質的審查,即對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的審查,這是一個總的要求,但是,對具體的證據種類,其著重點各有不同。
(一)對證人證言類的審查,應著重于對證人的基本情況,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與案件本身有否利害關系,該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是否有指證,逼取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查。
(二)對物證、書證類證據的審查,主要審查該類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包括取得的途徑、時間、地點、方法等,證據本身有否被損毀、被掉換,能否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
(三)對鑒定結論類證據的審查。應著重于審查鑒定人資格,以及鑒定、檢驗的方法是否科學,技術、手段是否先進,結論是否正確,切勿盲目采信專家之言。
(四)對疑犯供述和被害人陳述的審查。由于他們是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對案件的敘述或多或少的會摻雜一些個人感情和主觀的因素。因此,對此類證據,應著重于審查其敘述是否心跡的自然流露,是否符合邏輯和情理,是否有刑訊逼供或指供、誘供的情形。
二、從輕減輕證據如何運用
在多數人的眼里,普遍認為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情節(jié),都是定罪后的量刑情節(jié),那是審判階段要考慮的事,與審查逮捕工作無關。其實,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殊不知,在我國刑訴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中就有一條是:有逮捕必要的。而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情節(jié)中就有很多可以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逮捕必要。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01年8月6日作出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fā)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該規(guī)定只是說一般應予逮捕。它并沒排除犯上述犯罪,同時有自首、立功、共犯中的從犯、脅從犯可以不逮捕的情形?;谏鲜?,我們認為,具有法定的從重情節(jié)的,為有逮捕必要,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可以作不批準逮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