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要證明哪些內容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jié);
(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
(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二、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概括起來,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方面的事實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實兩大類。
(一)實體法方面的事實主要有: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
2、作為從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xiàn)。
(二)程序法方面的事實主要有:
1、關于回避的事實;
2、影響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于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證據本身不是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
(三)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guī)定的推定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