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比較廣泛,也是適用較多的附加刑。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犯罪的,由刑法總則規(guī)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人民法院具體裁量,但“可以”表現(xiàn)了立法機關的傾向性意見,即在通常情況下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于罪質(zhì)較輕的犯罪或罪質(zhì)嚴重但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guī)定。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適用。刑法分則主要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幾種類型的犯罪,規(guī)定了可以選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適用于哪些情形
根據(jù)《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56條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關于獨立適用剝奪政治的對象,根據(jù)《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guī)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