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瀆職罪由哪些要件構成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shù)出于故意,少數(shù)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nèi)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四)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瀆職罪中犯罪未遂如何處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條中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刑法是一種規(guī)范,其中蘊含著一定的價值取向。事實上,對一切未遂犯都加以犯罪化并追究刑事責任是行不通的。
其一,會導致濫用職權犯罪范圍寬泛化,刑罰觸角伸得過長,刑罰權任意擴張,有違時代的潮流和社會發(fā)展的趨勢。
其二,對危害不大的未遂行為一律加以犯罪化,無異于過早地折斷了行為人回歸社會所架設的“黃金橋”,與我國預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相悖。
其三,會導致人們過于迷信刑罰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從而輕視并削弱其他法律手段和社會措施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