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guī)定的公司、 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shù)額較大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主要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后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2、危害行為不同。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占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占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后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3、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后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侵占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貪污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