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對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法律上主要分了三大類,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要針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因此,對于他們在精神正常時候的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是介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精神病人。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不負刑事責任,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維權
對于精神病人,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從被害人家屬的角度很難接受,他們的權益如何得到維護?
具有殺人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做安置,不僅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得不到慰藉,對于整個社會來說無疑是個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一般將他們安排到公安部門下屬的安康醫(yī)院進行治療。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精神病患者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責任,致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負責賠償損失或承擔醫(yī)療費用,情節(jié)嚴重的一并追究法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如果精神病人殺了人,其監(jiān)護人就應當承擔責任,通過監(jiān)護人履行民事賠償來維護被害人的權利。
通過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來履行賠償,我們想強調一點,已經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及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這類精神病人,《民法通則》規(guī)定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沒有以上監(jiān)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如果精神病人殺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監(jiān)護義務的個人或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或追加他們?yōu)槊袷卤桓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