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詞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xiàn)為實物而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2、鑒定結論也屬于言詞證據。鑒定結論雖然表現(xiàn)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鑒定人就鑒定結論發(fā)問,鑒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鑒定結論。所以,鑒定結論也屬于言詞證據。
二、實物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凡表現(xiàn)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tài)和表現(xiàn)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
應當指出,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和現(xiàn)場筆錄;是對有關現(xiàn)場、人身,物品、痕跡等與案件有關的實物證據特征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屬于實物證據;另外,作為貯存有特殊信息(語言、圖像、密碼、數(shù)據等)的可供證明主體以視聽手段進行感受的視聽資料,都是通過一定的錄音帶、光盤等實物加以貯存和反映的,亦屬于實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