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怎么計算
1、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被減為有期徒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減少至3-10年;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按刑法規(guī)定,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主刑相等,并同時執(zhí)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相應縮短,也應與減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則,不能同時執(zhí)行;
3、被判有期徒刑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相應縮短,具體縮短多少,應視具體情況而確定,最少縮短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jù)《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僅;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56條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