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
刑法第35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guī)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
1、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
2、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guī)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二、適用驅逐出境注意事項
1、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不適用于我國公民(包括華僑)。這里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國不承認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加人了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于本條規(guī)范的主體。
2、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屬于附加處罰,可以在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同時附加適用。對于該項附加處罰是否可以單獨適用,本法沒有明確?!缎谭ā返谌鍡l明確規(guī)定,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本條規(guī)定沒有明確獨立適用,僅規(guī)定可以附加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guī)定排除獨立適用。
3、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規(guī)定的最后期限到來之前離開,并不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一般說來,當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處罰決定后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離境,則可以采取驅逐出境。此外,這里的驅逐出境與《刑法》經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驅逐出境的性質是不同的,《刑法》規(guī)定的驅逐出境是一種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驅逐出境仍然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