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案件,應當由審判人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人員組成中不能有曾經參加過辦案的偵查、起訴、辯護及審判工作的人員。
合議庭復核時一般采用書面審核的形式,如果案情比較復雜,各級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不同看法,或者案情有可疑之處,在對案件復核時,人民法院還應對主要事實親自進行調查。
由于死刑案件關系到人的生命大事,所以合議庭人員必須認真審閱報請復核案件的所有材料,主要有:審核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立即執(zhí)行;審查被告人個人情況,如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是否滿18歲,是否是懷孕的婦女,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等。
審查后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并作出結論。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另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必須提審被告人,這對于查明案件情況,正確適用法律,糾正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很有幫助。
二、死刑案件復核后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復核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核準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院長簽署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
(2)發(fā)回重新審判。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fā)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經審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模瑒t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復核程序報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