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被害人陳述
所謂被害人陳述,就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做的陳述。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害人做為訴訟的主體,具有獨立的當事人地位,被害人的陳述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訴訟證據(jù)。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夠陳述案情,這一陳述便成為認定該案的根據(jù)。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人應當是遭受犯罪嫌疑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的案件中,被害人包括刑事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與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以及其他親友雖然也受到某種程度的傷害,但這些人不屬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必須是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人,即法律所保護的生命、財產、健康、榮譽、尊嚴等權利,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包括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利。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傳統(tǒng)的刑事理論一直把自然人當作被害人。近年來,關于法人能否做被害人,我國訴訟學界有不同的認識,有些學者仍然堅持傳統(tǒng)的訴訟理論,認為法人不能做被害人??傊?,我們認為被害人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應當而且可以有自己的陳述,這一陳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權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代理授權的訴訟行為。
(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的特定性決定了其陳述的專屬性,即不能由其他人來代替被害人陳述案件和被害的經過。如果其他人感知了這一犯罪事實,也只能以證人身份來作證。即使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理被害人參加訴訟活動,提出具體的訴訟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人陳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陳述這種訴訟證據(jù)。至于一個案件有沒有被害人,或者有幾個被害人,要由案件而定。
二、被害人陳述的作用有哪些
由于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與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有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接觸,因此,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為案件的偵破提供線索,協(xié)助案件偵破,確認犯罪人,證實犯罪事實,在訴訟證明中,可以鑒別真?zhèn)?,排除矛盾,使案件的證據(jù)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同時,它對控訴犯罪,教育群眾,具有更為生動、具體、深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