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證據有哪些特點
一是間接證明具有依賴性。間接證據有相互依賴的特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只能從某一個側面證明案件的某一個局部的情況或某些個別情節(jié),而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必須依賴其他證據,并結合起來組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形成一條證據鎖鏈,才能具有證明作用。
二是間接證據具有關聯(lián)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lián)系,以及與其他證據在證明過程中相互結合所決定的。只有與其他證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lián)系,這樣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三是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與直接證據相比,其證明過程復雜,必須有一個判斷和推理的過程。任何一個單獨的間接證據,都不能直接證實案件中的主要事實,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只有把諸多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最終排除各種可能性,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是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各個間接證據所能證明的必須是相互一致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這樣才能得出一個正確的證明結論。
二、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如何運用
在刑事訴訟中,正確運用間接證據對整個訴訟活動都有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要實施犯罪,又要逃避懲罰,因而其犯罪過程大都是秘密的。犯罪分子經常又不投案,這就使公安司法機關一開始難以獲得直接證據。但任何犯罪,不論其手段如何狡猾,都要留下蛛絲馬跡。
在偵查中,根據間接證據可以確立偵查方向,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從間接證據入手的。間接證據可以提供獲取直接證據的線索,通過取得的間接證據鑒別和判斷直接證據的真?zhèn)?。特別是對于一些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只要取得的間接證據真實可靠,充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同樣可以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處以刑罰。
據報載:1999年10月13日下午,在山東省濟寧市第三中學南墻外草叢中發(fā)現一具被燒焦的尸體。刑偵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和尸檢。在尸體附近發(fā)現一只白色的空塑料桶,桶內有很大的汽油味。經尸檢,確認為他殺,死亡時間大約在10月12日晚10時許。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調查。經查,死者名叫廉偉,濟寧市某鑄造廠廠長。據該廠工人張某、李某介紹,廉廠長曾于10月10日上午與張某一起在銀行兌換了面額為一百元的99年新版人民幣100張,總額一萬元,其中有98張編號相連。后從詹國平家搜出的54張新版人民幣及從劉某處取回的新版人民幣和鑄造廠工人張某、李某從死者廉某處兌換的新版人民幣均號碼相連。專案組迅速將詹國平抓獲。詹歸案后,緘口不言,拒不供述犯罪事實。專案組在沒有發(fā)現證實詹國平殺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經過深入的調查取證,取得了許多間接證據。在詹國平仍拒不交待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根據確鑿的間接證據,認定了詹國平圖財殺人的犯罪事實,并據此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法院依法判處詹國平死刑。在此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詹國平圖財殺人的犯罪事實,但是間接證據所指向的都有是詹國平,且所收集的間接證據環(huán)環(huán)相扣,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并具有排他性,證實了詹國平圖財殺人的犯罪事實。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間接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起到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