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假冒注冊商標罪
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jié)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如何認定
(1)凡是經(jīng)過商標權人許可的使用,無論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都不可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按照商標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是,應當注意只要經(jīng)過商標權人的許可,即使在尚未報商標局備案之時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2)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才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便不得以本罪論處。因此,在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這個問題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的確比較棘手。突出的疑難爭議焦點是:所謂“相同”的商標,是否要求與注冊商標在所有特征上完全相同?對于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