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玩忽職守罪
根據(jù)刑法第397條的規(guī)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并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tài),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二、玩忽職守罪該如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