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如何提出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刑事申訴書是申訴人不服判決、裁定的書面聲明,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的依據。
二、刑事申訴的時效是多久
刑事申訴制度的設計是否科學,不但關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穩(wěn)定性,也關系到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公正性以及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訴制度無論在訴訟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比較復雜的問題。申訴的時效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