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逐出境刑罰適用于哪些人
驅逐出境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即對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人員,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我國刑法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刑法第35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些外國人既包括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的外國人,也包括在我國境外實施我國有權管轄之犯罪的外國人。即使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國外實施國際犯罪,在該外國人進入我國境內后,我國仍可對其處以驅逐出境刑。
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的規(guī)定,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一律都要適用驅逐出境。不僅要考慮犯罪情節(jié)、罪行輕重,還要考慮國際大形勢和犯罪人國籍國與我國的外交關系,而不能單純考慮刑事處罰。
二、驅逐出境如何適用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刑法第35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庇捎隍屩鸪鼍臣瓤梢元毩⑦m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qū)別。
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不得違反我國刑法實施犯罪行為。除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以外,對其他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當然適用我國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xù)居留我國境內有害于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并處驅逐出境。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系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zhí)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執(zhí)行。